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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量城市的新规则8|一栋楼几十个产权人,城市更新到底要多少人同意?

来源: 作者: 责任编辑:
2026-09-17

存量城市的新规则8|一栋楼几十个产权人,城市更新到底要多少人同意?

从三分之二、四分之三到90%、95%,多数决正在成为存量更新的重要规则

最近写城市更新,我越来越觉得,土地和规划有时候还不是最难的问题。

一栋旧厂房如果只有一个产权人,只要政策允许,企业愿意出钱,很多事情都可以谈。

住宅就完全不同。

一栋老楼可能有30户、100户甚至更多产权人。有人愿意出资改善住房,有人经济困难;有人希望原址回迁,有人想拿钱离开;一楼和顶楼对改造方案的利益诉求又可能完全不同。


如果要求所有人100%同意,一户不同意就无法更新,大量危旧住宅可能永远做不起来。

如果只要简单多数就可以拆掉别人的房子,产权保护又失去了意义。

所以城市更新进入存量时代以后,一个非常重要的新规则正在形成:

重大更新事项到底需要多少产权人同意,以及少数不同意者怎么办。


一、先有一条全国性的底线:《民法典》的“双三分之二+双四分之三”


住宅小区的建筑属于典型的区分所有权

每个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,同时又共同拥有楼梯、电梯、外墙、道路等共有部分。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,改建、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。

规则分两步:

首先,应当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,并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;

在这些参与表决的业主中,又要有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,同时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。


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设计:

既看面积,也看人数。

否则,一个持有大量面积的大业主可能控制整个项目;反过来,如果只按人数表决,大面积产权人的财产权又可能受到损害。

这套“双重多数”构成了很多城市更新项目表决制度的基础。

但真正涉及拆除重建、居民搬迁、追加出资以后,不少城市又设置了更高门槛。


二、北京危旧楼原拆原建:前面三分之二,真正搬迁要90%

北京危旧楼房改建试点把居民表决分成了不同阶段。

第一步是:

居民是否愿意研究改造。

改建意向、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,需要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,项目才能继续推进。

真正到了居民搬离、房屋拆除以前,门槛提高到:

不少于90%的居民签订改建协议。

达不到90%,项目自动终止。

为什么前后设置两个比例?

因为两次表决决定的事情不同。


前面的三分之二,更多是在回答:

这个项目值不值得继续研究?

后面的90%,已经涉及居民真实的住房产权、出资金额、搬迁周转、回迁面积和未来产权。

项目越接近真正改变个人财产权,要求的共识程度越高。

北京石景山八角路社区22号楼就是一个例子。项目共有30户居民,2025年启动原拆原建时,居民初步意愿同意率达到100%,30户随后全部腾房搬离。更新后增加独立厨卫、电梯等设施,建筑规模增加约22.5%。

这样的项目推进快,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产权关系和居民意见相对集中。


三、商业办公楼又不一样,北京直接回到《民法典》的表决规则

同样在北京,老办公楼、老商业设施更新,并没有统一采用“90%”。

北京市老旧楼宇更新政策规定:

产权关系复杂时,可以按照《民法典》规则,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业主,同时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,授权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作为实施主体。

这说明城市更新不存在一个全国统一的“同意率”。

至少要先区分:

住宅还是非住宅;

维修还是拆除重建;

是否改变产权;

是否需要居民追加出资;

是否涉及搬迁补偿。

项目对产权人的影响越大,通常需要的共识越高。


四、广州更有意思:启动和方案要90%,正式协议达到“双75%”生效

广州2024年实施的城镇危旧房改造规则,设计了另外一套程序。

多产权危旧房启动改造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,需要不低于90%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意。

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形成以后,又要取得不低于90%同意。

但到了正式签订改造协议时,广州规定:

签约面积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,同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约比例达到四分之三以上,协议生效;达不到这一比例,项目终止。

表面上看,前面90%,后面反而75%,有点奇怪。

把程序拆开就容易理解。

90%解决的是:

大家是否认可这套自主更新方案。

四分之三面积和四分之三人数,则对应具体改造协议的生效条件。

广州还鼓励多产权危旧房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,代表产权人组织方案、筹资、报建等工作。

这个组织机制很值得关注。

一个100户的小区,如果任何方案调整都需要100个人重新谈判,交易成本非常高。

未来居民自主更新要真正形成市场,很可能需要一个类似“项目法人”的组织,把分散的产权人先组织起来。


五、深圳把门槛提高到95%,同时开始解决剩下5%怎么办

深圳因为城市更新开展得较早,多产权问题也暴露得更充分。

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》规定,一般拆除重建项目,如果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,需要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。

但旧住宅区门槛明显提高:

面积95%以上,同时人数95%以上同意,才能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。

更重要的是,深圳没有把规则停在95%。

真正难的问题是:

95户已经同意,还有5户始终不签怎么办?

深圳规定,旧住宅区搬迁补偿协议签约的面积和人数均达到95%以上,经区政府调解仍无法与剩余产权人达成协议,在符合公共利益等法定条件下,区政府可以依法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。被征收人仍然享有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。


这套机制非常关键。

它实际上把两个过去经常混在一起的问题分开了:

多数产权人能不能形成更新决定;

以及

这个决定怎样依法影响少数不同意者。

多数同意,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强迫剩余产权人交房。

到了最后一步,仍然需要政府依法介入,并进入征收、补偿和司法救济体系。

这才形成完整的产权保护闭环。


六、为什么“100%同意”看起来公平,最后却可能让所有人都无法更新?

多产权更新一直存在一个典型的“钉子户难题”。

假设100户危旧住宅中:

99户愿意出资重建;

1户坚持不同意。

如果规则要求100%,这一户实际上拥有对整个项目的否决权。

问题在于,他承担的并不仅仅是自己的选择后果。

另外99户改善住房、消除安全隐患的权利也被锁住。

反过来,如果51户同意就能拆除另外49户房屋,同样显然不合理。

所以北京的90%、深圳的95%,以及《民法典》的双重多数,实际上都在寻找同一个平衡:

少数产权必须受到保护,但少数产权也不能无限制地否决整个共同体。

这是存量城市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变化。


七、未来真正需要解决的,已经不只是“同意率”

广州今年正在研究新的城镇房屋更新条例。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,已经有人提出:对于D级危房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,是否应该适当降低启动更新的同意比例;同时建立不愿出资居民的退出、置换、房票、货币补偿等路径。需要强调的是,这些目前仍属于立法讨论,并非已经实施的正式规则。

这个讨论很有价值。

很多项目卡住,表面看是“90%凑不齐”,实际可能是有人并非反对更新,只是:

没钱出资;

不愿意等两年回迁;

希望换到其他地方;

家庭继承关系没有处理;

产权已经抵押;

有人只想出售自己的权益。

所以成熟的产权协调制度,不能只有一张表决票。


还需要提供:

退出;

收购;

置换;

代持;

融资;

产权重组;

异地安置等不同选择。

把这些路径建立起来以后,同意率本身才可能真正提高。


结语:存量城市需要学习的,是怎样在不同意见中继续往前走

过去做新增开发,一块净地只有一个产权主体,很多问题不存在。

城市更新面对的是另一种世界。

一栋楼里每一户都有真实的财产权,每个人的年龄、家庭、收入和需求又完全不同。

希望100个人同时在同一天作出完全相同的选择,并不现实。

北京的三分之二和90%,广州的90%和双75%,深圳的95%,数字各不相同,背后都在寻找一种新的制度能力:

让绝大多数人的共同选择能够形成行动,同时给少数人留下充分协商、合理补偿和法律救济。

我认为这才是居民自主更新未来能不能大规模开展的关键。

只解决“多少人同意”,还只是第一步。

当一栋楼的居民决定更新以后,下一个问题马上会更加现实:

有人愿意多出钱换更大面积;

有人只承担基本改造成本;

有人没钱,希望退出;


还有人愿意把自己的产权拿出来参与整个项目。

那么,原来的产权和新增权益究竟怎样重新分配?

这也是下一篇要继续研究的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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